私人利益基础或私人基金会 ("基金会") 有一个独特的创造过程, 并开始时, 一个或多个自然人或法人如任何国籍的公司 ("创始人 (s)") 创建前公证人的文件称为 "《基金会宪章》, 或在巴拿马公共登记处登记的公司章程, 在这一刻, 双方承诺为基金会提供捐赠或初始 ("基础资产"), 可从1.00 美元, 但共同金额是1万美元 (可能后来增加, 因为它不一定是一个支付的数额) 由一个 "基金会理事会" 管理, 可以由一个 "保护者" 监督, 如果任命。保护者可以是会计师事务所的成员, 以及创始人决定的个人或任何人。在任何类型、金钱或资产上的进一步捐赠不受限于任何税收或最后期限。巴拿马基金会没有任何法律要求披露。在公共登记处登记后, 基金会将作为一个法人存在。私有基础被考虑作为合并的结果, 在公司和信任之间。它的一个主要相似之处是, 两者都是通过在公共登记处登记而建立的, 因此它们获得了公众的关注, 但仅限于协会章程的内容。捐赠或转入私人基金会的资产不属公有领域, 没有在任何公职部门登记, 因此仍然是由创始人、保护人和受益人保管的私人公证文件。换言之, 这是一项保密的信托契据。与公司一样, 私人利益基金会是一个单独的法律实体 (即它可以持有财产和起诉, 并被起诉), 其业务受章程和条例 (类似于公司的章程和章程)。通常, 私人利益基金只能用作资产持有实体 (尽管它可以根据其注册国执行某些商业职能)。
太平洋岛屿论坛的日常管理由议员或理事会监督 (如公司的董事会)。然而, 与其分享一个基金会, 像一个信托基金一样, 受益人最终有权获得基金会的资产和收入。重要的是基金会的创造者 (通常称为 "创始人"–见下文) 仍然可以通过被任命为财务顾问或保护者来指导基础岗位注册的方向。此外, 创始人可以从一开始就有一定的权力 (如任命或罢免议员的权利, 排除或改变受益人, 或任命和删除保护者)。
基础和信任的关键区别在于, 在基础的情况下, 基金会资产的合法拥有者是基础本身, 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 (通常) 以无税管辖权为基础。这与信托资产的下属拥有者 (现已有权) 受益人的情况不同。这可能对纳税义务产生重大影响。